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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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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1-20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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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使用意见第5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且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供销大集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供销大集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
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供销大集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供销大集及其子公司未披露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供销大集《2020年年度报告》和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供销大集及其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的未披露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未披露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元)(年)天津滨海农村商海南易生大海南供销大集存单质押担
1业银行股份有限集农业科技110000000.001
控股有限公司保公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海南易生大海南供销大集存单质押担
2业银行股份有限集农业科技90000000.001
控股有限公司保公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海南易生大海南供销大集存单质押担
3业银行股份有限集农业科技50000000.001
控股有限公司保公司有限公司
3法律意见书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未披露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
西部信托有限公海航实业集山东海航商业(元)(年)
448500096.50质押担保1
司团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海航实业集山东海航商业
52129399903.50抵押担保1
司团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盛京银行股份有海航商业控
6生购物中心有149000000.00抵押担保0.5
限公司长春分行股有限公司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盛京银行股份有海航商业控
7生购物中心有732000000.00抵押担保1
限公司长春分行股有限公司限公司西安兴正元购华澳国际信托有海航实业集
8物中心有限公324655223.01抵押担保2
限公司团有限公司司中国建设银行股新化新合作娄底新合作宸
9份有限公司新化地下空间开德置业有限公100000000.00抵押担保6
分行发有限公司司天津信托有限责海航商业控供销大集集团
10570000000.00抵押担保1
任公司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海航基础控供销大集集团
11份有限公司海口股集团有限484700000.00信用担保2
股份有限公司新海航支行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海航商业控供销大集集团
12份有限公司长沙150000000.00信用担保2
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海口市农村信用海南望海国际
合作联社、三亚农商业广场有限村商业银行股份海航货运有
13公司、供销大149659363.02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五指山限公司集集团股份有市农村信用合作限公司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海航基础控供销大集集团
14份有限公司海口股集团有限9000000.00信用担保2
股份有限公司新海航支行公司
合计5096914586.03
二、未披露担保事项相关债权确认情况
(一)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依法裁
4法律意见书
定受理供销大集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案,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海南高院民事裁定和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重整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债权确认情况债权性质天津滨海农村海南易生大集海南供销大
1商业银行股份农业科技有限集控股有限--
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根据公司提供资料,该三笔担保因主债务人未按时还款,于2021天津滨海农村海南易生大集海南供销大年被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划扣
2商业银行股份农业科技有限集控股有限--资金,形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
天津滨海农村海南易生大集海南供销大资金,无须确认债权。
3商业银行股份农业科技有限集控股有限--
有限公司公司公司
经海南高院(2021)琼破21号供销大集
天津信托有限海航实业集团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确
4集团股份普通债权
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认债权的确定金额为有限公司
245045850.00元
中国建设银行经海南高院(2021)琼破21号供销大集集
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确认
5团股份有限普通债权
海口新海航支有限公司债权的确定金额为公司
行135994977.51元
经海南高院(2021)琼破21号供销大集集
华融湘江银行海航商业控股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确认
6团股份有限普通债权
长沙分行有限公司债权的确定金额为34731317.80公司元海口市农村信
海南望海国经海南高院(2021)琼破21号
用合作联社、三
际商业广场之七、(2021)琼破21号之八、亚农村商业银
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21)琼破32号之七、(2021)
7行股份有限公普通债权
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琼破3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
司、五指山市农
团股份有限确认,确认债权的确定金额总计村信用合作联
公司为66175723.02元社
中国建设银行供销大集集经海南高院(2021)琼破21号海航实业集团
8股份有限公司团股份有限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确认普通债权
有限公司
海口新海航支公司债权的确定金额为2411455.95
5法律意见书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债权确认情况债权性质行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该笔担保因主债务人未按时还款,于2021山东海航商西部信托有限海航实业集团年3月被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划
9业发展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扣资金,形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公司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无须确认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合计山东海航商
西部信托有限海航实业集团3677985344.98元,诉讼未决,
10业发展有限尚未确认
公司有限公司需海南高院裁决确认具体债权公司金额。
债权人申报债权合计盛京银行股份长春美丽方
海航商业控股920281075.00元,债权人对管
11有限公司长春民生购物中尚未确认
有限公司理人确认金额提出异议,该债权分行心有限公司未经海南高院确认。
债权人申报债权合计盛京银行股份长春美丽方
海航商业控股187762970.83元,债权人对管
12有限公司长春民生购物中尚未确认
有限公司理人确认金额提出异议,该债权分行心有限公司未经海南高院确认。
债权人申报债权475460372.66西安兴正元
华澳国际信托海航实业集团元,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金额提
13购物中心有尚未确认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异议,该债权未经海南高院确限公司认。
注: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上表中第1-3项及第9项债权已完成清偿。
(二)非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
供销大集子公司娄底新合作宸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德公司”)使用自有房产土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关联方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提供借款抵押(担保金额为100000000.00元)。经核查,宸德公司并非本次供销大集破产重整范围的公司。根据公司资料,宸德公司相关股东已协商尽快依法合规解决上述借款抵押。2022年1月7日,主债务人新化新合作出具《关于解除娄底新合作宸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抵押担保的回函》,该公司已就土地解押事宜形成处理方案,并已提前归还银行借款2000万元,将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宸德公司土地解押工作。
三、未披露担保事项相关债权的解决方案
(一)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经法院确认的债权
6法律意见书
1.解决方案
海南高院裁定确认的未披露担保相应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具体清偿方式如下:每家债权人在二十五家公司最多可现金受偿1万元。
超过1万元的部分以供销大集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中,预计其他普通债权每100元可获得25股供销大集股票(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受偿),抵债价格为4元/股(最终比例以及抵债价格可能适当微调)。通过上述方式,可实现其他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2.具体清偿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经海南高院确认的债权,每笔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受偿1万元和供销大集股票(获授股票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数据明细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向债权人分配的供销大集抵债股票已全部登记至供销大集管理人账户,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重整计划》的安排,公司未披露担保中纳入《重整计划》且经法院确认的债权,能够通过现金受偿和供销大集股票抵债实现清偿。
(二)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1.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债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
序未披露担保申报金额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类型
号发生时间(万元)西部信托有海航实业集山东海航商业
12017年2月抵押担保367798.53
限公司团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长春美丽方民海航商业控
2份有限公司生购物中心有2017年6月抵押担保92028.11
股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限公司盛京银行股长春美丽方民海航商业控
3份有限公司生购物中心有2017年6月抵押担保18776.30
股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限公司
7法律意见书
序未披露担保申报金额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类型
号发生时间(万元)西安兴正元购华澳国际信海航实业集
4物中心有限公2018年5月抵押担保47546.04
托有限公司团有限公司司
合计----526148.98
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供销大集控股的上述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相关担保,系未及时披露、未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的关联担保。依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公司内部自查,被列为未披露担保。
根据《重整计划》,因各种原因未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金额以海南高院最终裁定确认金额,或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金额为准。
2.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监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意见书《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经核查,上述四项担保的担保人均为供销大集子公司100%控股的公司。本所律师认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供销大集内部规定,相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担保金额,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四项担保存在未及时披露、未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形,应属于违规担保(最终需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担保合规性和具体债权金额)。
鉴于上述四项担保的发生时间,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如因未经上市公司内部审议导致上述四项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且上述四项担保的主债务人全部未能清偿的,担保人最终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总额应不超过主债务人全部不能清偿部分(按照债权申报金额计)的二分之一,即263074.49万元;如主债务人能够部分清偿的,则担保人承担责任相应减少。具体债权金额和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终认定为准。根据公司说明,供销大集已按照《重整
9法律意见书计划》相关规定对相应债权预留了偿债资源,并将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非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2022年1月7日,主债务人新化新合作出具《关于解除娄底新合作宸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抵押担保的回函》,该公司已就土地解押事宜形成处理方案,并已提前归还银行借款2000万元,将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宸德公司土地解押工作。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披露担保债权中,重整企业提供的担保,部分债权已清偿完毕;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可通过现金清偿和股票抵债的方式得到清偿;未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已由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非重整企业提供的未披露担保,主债务人已出具相关文件,明确了解除土地抵押期限。对未履行审议程序的关联担保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届时公司将参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解决相关问题。关于未披露担保的违规情形的影响可以消除。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慧吕岩(签字):
2022年1月7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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