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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一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
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余瑞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
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余瑞华先生在任职资格
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符合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存在禁止任职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
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同意提名余瑞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2、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有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北路桥”)资源整合、盘活现金流,扩大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
战略规划。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分散施工风险,通过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
实现互利共赢,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2)本次拟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单价低于总包合同单价,总包合同价格系经公开
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投标程序确定,故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醒公司管理层加强管理,确保该施工顺利完成。
4、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进一步开拓湖北市场,增
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水平和综合实力,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
(2)本次拟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价款符合市场定价标准,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醒公司管理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及工程回款等管理,
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5、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为支持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本次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东”)向中信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用以满足
参股公司湖南信东经营履约需要,同时也符合公司利益需求。
(2)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湖南信东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
防范风险。
6、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稳定发展;
(2)本次向湖南信东的借款利息按照6.5%利率执行,高于公司的平均融资成本,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湖南信东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
防范风险。
·东湖到新第九届资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独立董事:金明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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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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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期商有算九且业事会计例次会议审议净项的独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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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九团(工会第中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华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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