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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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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1-19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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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伟,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吉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吉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吉伟、吉祥、吉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1—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兴业矿业2020年5月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银漫矿业2017年至2019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吉伟、吉祥应分别补偿股份25126132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
吉喆应补偿股份11304216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45.11万元。
2020年12月,吉祥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
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2017年为兴业
集团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吉伟、吉祥、吉喆无法再以其持有的上述股份履行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义务。
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2—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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