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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相关事宜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虹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斯尔
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东方盛虹/上市公司指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盛虹科技指江苏盛虹科技有限公司
盛虹苏州指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斯尔邦指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指斯尔邦100%股权盛虹石化指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信投资指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资产指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博虹实业指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人指盛虹石化及博虹实业
交易对方/斯尔邦全
指即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的合称体股东东方盛虹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指
产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7月9日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指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其补充协议充协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重组报告书》指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金杜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
中国境内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盛虹石化的基本情况根据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7000676274307的《营业执照》、盛虹石化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盛虹石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399号3号倒班楼407法定代表人缪汉根注册资本55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化工产品、煤化工产品、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化工
新材料的科技研发;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销售;实业投资;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经营范围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年4月27日
经营期限2013年4月27日至******
根据盛虹石化的说明和《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缪汉根和朱红梅夫妇通过连云港博创投资有限公司和连云港诚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盛虹石化,为盛虹石化的实际控制人。
(二)博虹实业的基本情况根据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7030710133948的《营业执照》、博虹实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博虹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徐圩新区港前大道399号5号倒班楼409法定代表人朱玉琴
注册资本266.67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服装加工;实业投资;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除外)、煤化工产品、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化工新材料(以上不含涉及前经营范围置许可的项目)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年6月3日
经营期限2013年6月3日至******
根据博虹实业的说明和《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缪汉根和朱红梅夫妇通过连云港虹越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博虹实业,为博虹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重组报告书》、东方盛虹公开披露的信息、相关主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方盛虹实际控制人缪汉根和朱红梅为夫妻关系,盛虹科技、盛虹苏州、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同受缪汉根、朱红梅夫妇控制,朱红娟、朱敏娟与朱红梅为姐妹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前述主体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4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重组报告书》,东方盛虹拟向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和中银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其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上市公司本次向盛虹石化和博虹实业共计发行1111528326股股份。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汉根、朱红梅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104018868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20%。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缪汉根、朱红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215547194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89%,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总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总
(股)股本的比例(股)股本的比例
缪汉根、朱红梅及其一致
310401886864.20%310401886852.20%
行动人
盛虹石化--105240447917.70%
博虹实业--591238470.99%
合计310401886864.20%421554719470.89%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盛虹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社会公众持股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东方盛虹存在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继续增加其在
5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盛虹石化及博虹实业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盛虹石化及博虹实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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