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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股票简称:金花股份编号:临2022-005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63%)被司法拍卖,由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信金、熊俊彦在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执547号之十)。
2.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公司将暂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西安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合同纠
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4日10时至2022年1月15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详见公司2021年12月8日披露的“临2021-065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1月15日,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信金、熊俊彦在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533843278元(伍亿叁仟叁佰捌拾肆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胜出(详见公司2022年1月8日披露的“临2022-003”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2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其2022年1月19日收到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547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其取得上述拍卖股份33448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96%,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钟灵大道99号1栋2006室
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ABJJJX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认证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致行动人或关联关系: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亦无关联关系。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0129688)持有的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080)66897654股中的
33448827股过户至买受人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60280股过户至买受人吴信金、15988547股过户至买受人熊俊彦所有,该
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信金、熊俊彦可
持本裁决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灭。
3、解除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0129688)持有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080)66897654股的质押。
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前,金花投资共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144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4%。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变更过户后,金花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减少至4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448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6%;吴信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46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熊
俊彦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988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将暂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已经就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的上述西
安中院执行裁定书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通知金花投资,金花投资回复,截止目前其尚未收到西安中院执行裁定书,待收到裁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办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相关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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