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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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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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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891286,传真:(0791)86891347
网址:http://www.huabanglawyer.cn
邮编:330006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
效的《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受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吴跃明、赵永帅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2022年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绿茵路
129号联发广场39层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卫东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015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2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4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20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547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5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5795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7%;反对672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7%;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15%;反对672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22%;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3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杨爱林吴跃明赵永帅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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