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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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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百科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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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3号
关于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
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朗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朗行)原持有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或公司)
764952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30%。上述股份均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上市流通。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2月14日,青岛朗行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询价转让等方式,累计减持24633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12月15日,青岛朗行继续减持50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青岛朗行累计持股变动达5.03%,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停止买卖。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股东青岛朗行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青岛朗行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约1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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