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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海南极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极目)、扬州市广陵东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基金)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
子公司等各方签署协议,引入海南极目和扬州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受让埃泰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泰斯)的股
权和增资埃泰斯,是基于埃泰斯经营发展的需要,对于增强埃泰斯的资本金,提升其业务发展后劲,与新增战略股东及其关联方形成业务协同合作关系均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该公司快速稳健发展。
埃泰斯在投资过程中估值有所提高,也有助于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对全体投资者有益。
投资协议签署后,埃泰斯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会计信息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核算,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本次交易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向交易对方承担督促标的公司合
法合规经营及实施未来资本计划等义务,未与公司之间构成交易关系,因此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判断,我们认为此次交易有利于埃泰斯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本次为埃泰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协议。
独立董事:郭晔许志勇冯科
2022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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