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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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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平淡 发表于 2022-1-25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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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可解除限售数量、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
象名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监督,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44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4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4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6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1人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在2020年度考核期满后本次解除限售前1人离职、1人内退,该2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剩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
1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
鉴于公司于2020年7月、2021年6月分别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0.4元)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1.5元),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为1.9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焱
黄跃刚、杨大贺
二 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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