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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6证券简称:华鲁恒升公告编号:临2022-008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和
2021年12月24日分别披露了《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更正版)》《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正版)》。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批复意见,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订,现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终止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修订
(一)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修订后: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二)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修订前: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修订后: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对公司及个人考核不达标回购价格的修订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2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4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3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45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4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5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注:指标同行业分位值=(1-该指标同行业位次排名/同行业企业样本数)*100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制造业”门类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下的全部 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
化需要调整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剔除。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标准系数1.01.00.7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一般,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修订后: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2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4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3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45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水平。
2、2024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50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2020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注:指标同行业分位值=(1-该指标同行业位次排名/同行业企业样本数)*100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制造业”门类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下的全部 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
化需要调整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剔除。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标准系数1.01.00.7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一般,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对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回购价格的修订
修订前: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修订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以上修订内容同时对《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更正版)》《华鲁恒升2021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修订后请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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