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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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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开心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3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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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控股的中化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中国中化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三
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
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中化请示。
第十二条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
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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