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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事项专项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公司")的委托,对和佳医疗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
共基料红每马挺赠回中型关身叫(《墨羽关》业凰上1)(台9S祟(ZZ0乙)困玉关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前述《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是否具有公司独立董事提名权,对独立董事的
提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法律意见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据前述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前者如享有利润分配、
清算后财产请求权等,后者则指推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薪酬、在股东会议表决等等。自益权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所以不可委托由他人行使;而共
益权则可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方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同时,《公司法》第106条为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股东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为通过表决权委托获得控制权提供了依据:“收
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
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按照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以下合称“原股东”)【2021】年【12】
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原股东将标的
股份(注:分别为11.81%、9.44%,合计21.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
一地委托给受托人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行使,《委托书》第二条载明委托行
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议案。本所认为,
前述《委托书》有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提名有关独立董事人选属
于委托范围,合法合规,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事项专项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经办钟师,区乙列
2022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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