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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信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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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信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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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5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及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相关问题,出具《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基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主体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由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10)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20
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1-212)703-8702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天津分所电话:(86-20)5990-1302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10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1
传真:(1-888)808-2168电话:(86-22)5990-1301电话:(86-532)6869-5000电话:(86-28)6739-8000
www.junhe.com
1一、《关注函》问题4
请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日期、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
比例、其他可用银行账户情况、合计被冻结金额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等
问题及答复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是否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原因。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截至2022年1月25日,公司并表范围内主体的银行账户共43个,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36489.4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11个,涉及货币资金余额合计3245.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合计
银行账户数(个)43
银行账户余额(元)364894651.29
被冻结银行账户数(个)11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百分比)25.58%
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元)32459057.62
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元)32374797.82
被冻结金额占银行账户余额比例(百分比)8.87%
如上表所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比例均较为可控。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冻结的11个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账户账户余额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户名开户行账号
号性质(元)(元)日期交通银行股521213000
份有限公司2022.01.
101801001*基本户3448915.033448915.03
贵阳油榨街25
***支行
2序账户账户余额被冻结金额被冻结
户名开户行账号
号性质(元)(元)日期中国工商银
240200600
行股份有限2022.01.
2920003***一般户288777.16288777.16
公司贵阳市25*小河支行中国建设银520501464
行股份有限2022.01.
33360000**一般户1727295.501727295.50
公司贵阳会25
**展支行兴业银行股
6020101002022.01.
4份有限公司一般户4176505.494176505.49
10031****25
贵阳贵阳分行朗玛中国民生银信息
行股份有限2022.01.
5技术69951****一般户408420.95408420.95
公司贵阳分25股份行营业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2315700102022.01.
6一般户32870.2632870.26
公司贵阳甲4001****25秀支行贵阳银行股
1110120102022.01.
7份有限公司一般户493946.69493946.69
20002****25
兴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240200341
2022.01.
8公司贵阳金900008***一般户4699.464699.46
25
阳支行营业*室交通银行股
521899991
份有限公司12022.01.
914000300*一般户0.05美元0.05美元
贵州省分行25
***营业部交通银行股
521000115
份有限公司2022.01.
1001300012*一般户1110.871110.87
贵阳油榨街25
***支行
1按2022年1月25日美元汇率1:6.3418计算,折合人民币为0.32元。
3序账户账户余额被冻结金额被冻结
户名开户行账号
号性质(元)(元)日期贵阳市第贵阳银行股
六医1491012052019.05.
11份有限公司一般户21876516.2121792256.09
院有4000****21小河支行限公司
合计32459057.6232374797.82——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表1-10项银行账户被冻结系因公司与吴文生的继承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所致,由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至1月26日期间陆续发现,在积极了解相关账户被冻结原因、梳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后,公司已于2022年1月25日晚间根据当时已知悉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上表第11项银行账户冻结发生在2019年5月,系因公司控股子公司贵阳市第六医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所致,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冻结的进展情况。
上表被冻结银行账户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油榨街支行系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截至2022年1月25日,该账户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448915.03元,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比例较小;除该账户外,其他10个被冻结银行账户均为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并非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
(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节“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所述,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被冻结银行账户单独及合计资金余额占公司整体银行账
户数量及资金余额的比例均可控,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确认,公司目前仍有多个银行账户可以代替被冻结账户进行使用,相关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水电费、工资发放、社保款及税收缴付均保持正常,公司能保持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中“(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4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证明及说明文件;
2、向公司了解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现有银行账户使用和被冻结的个数、货
币资金余额及相关比例、被冻结银行账户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的影响等事项;
3、查阅公司就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及定期报告;
4、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在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就题述事宜出具,未经本所书面事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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