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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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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6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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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24、29层
24/F and 29/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531-88992862 传真| FAX: 86-531-88992862中国 济南市 历下区 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24、29 层
24/F and 29/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531-88992862 传真 | FAX:86-531-88999113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第1495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张传峰、罗欣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1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登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上午9: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493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8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64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712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06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35264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20%。
4.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4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程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5558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71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律师(济南)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章):
张传峰|律师律师(签章):
罗欣|律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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