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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证券简称:武汉凡谷公告编号:2022-006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红女士;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7日(星期四)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代表股份359571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284578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74992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224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224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
会议由董事长杨红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副董事长吴昊先生、独立董事唐斌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委派夏少林律师、刘苑玲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390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18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66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40%;反对18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王丽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王丽丽女士当选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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