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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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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5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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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9点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
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邸淑兵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1月28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1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1939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董事刘柏钢以及外部监事孔伟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温凯婷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未能出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329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2人,代表公司股份722690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31人,代表公司股份338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杨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2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议案1、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人2名,分别为李泉琳、杨孟瑶,监票人3名,分别为毛福国、邸淑兵、郑凯。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65768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329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491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0%;反对329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0%;弃权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60608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847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975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44%;反对847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6%;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张圣怀陈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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