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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规章的规定,我们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1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过对黄志龙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黄志龙先生已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等。公司对黄志龙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志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明
000年1月)(本页无正文,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麻志明
2022年1月27
(本页无止文,为股份独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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