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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上海中泰多经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泰信物产有限公司、新疆美克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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