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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4证券简称:亿纬锂能公告编号:2022-015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公司”)实际控制人骆锦红
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李沐芬女士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骆锦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
《关于对李沐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骆锦红∶经查,你作为亿纬锂能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亿纬锂能5%以上股份。2021年12月6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卖出5109995股亿纬锂能股票后又买入20000股。
你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李沐芬∶经查,你于2017年8月起至今担任亿纬锂能副总经理。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期间,你的配偶赵前进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又卖出亿纬锂能股票,其中11月19日
1/2买入2700股,成交金额345087元;12月16日卖出20000股,成交金额2683400元。
你作为亿纬锂能的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在买入亿纬锂能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也已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进一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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