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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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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2-9 00:00:00 浏览:  4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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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2-0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回复暨部分问题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6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积极沟通组织答复,由于第1、4、5、6题需会计师进一步核查,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延期7个交易日回复。现
就第2、3题回复如下:
2. 你公司公告称江苏睢宁的 61.6MW 风电运维合作项目存在发电
量超额分成奖励,初步测算金额为608万元,尚未与合作方进行核实并取得其认可。请补充说明上述运维合作项目的交易背景,尚未获得合作方认可的原因和后续安排,并结合项目发电量及合同条款说明奖励金额的测算过程,在尚未取得合作方认可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2020年11月,公司与四川贵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海公司”)就徐州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邱集镇 61.6MW 风电项
1目签订了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该项目为2020年最后一批抢补贴项目,
由于此风电项目的风机是陆续并网,且风机在并网试运行、设备调试期内抢并网,为缩短设备停运调试时间,为贵海公司争取更大利益而约定了并网奖励条款,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
31日。
依据该合同,公司可收取人民币178万元的基础运维管理费用,并规定合同期内目标发电量为 12350Kw.h,年上网电量超过该指标时,超过部分将对公司予以奖励。该合同具体条款第二条第2.2款规定为:
1)考核方法:年上网电量低于考核指标值时,低于部分的损失按“(指标发电量-实际发电量)*脱硫煤电价””在运维费中核减,若该损失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托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减免证明材料,经委托方核准后可予以减免。
2)奖励方法:年上网电量高于考核指标值时,超过部分的奖励按“(实际发电量-指标发电量)*脱硫煤电价”,乙方享受全部超发奖励的分成,在年终决算时兑现奖励;
通过公司综合运维管理,项目实际发电量为 13904.87 万 kw.h,公司统计的该发电量与所取得当地电网出具的发电量一致,按上述考核机制计算,应该奖励的金额为(13904.87-12350)*0.391元(江苏省脱硫煤电价)=607.95万元(含税金额)。
该笔奖励暂未得到贵海公司认可的原因为:截止回函日,公司已经拿到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数据,但该数据合作方尚未进行核实并确认。且依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作方将对公司在运维期间该风电场
2年综合厂用电率、设备可利用率及故障弃风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公司
也可能因该类指标不达标导致出现运维费用被扣除的情形。因此本报告期暂未将607.95万元奖励金额确认收入,在得到合作单位的确认之后,公司会根据合同服务期限分别确认到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其中2020年度约56.55万元,2021年度551.40万元。该奖励款是否满足
2021年度财务报表收入确认条件尚待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3.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起诉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请求公司返还货款1635万元,你公司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同时,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与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有关的营业外支出约547万元。
(1)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涉及的具体事由,截至目前案件
的审理进展,你公司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2021年4月晟纳吉起诉公司,其诉称“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釆购及供应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33台 DRF-85 直拉式单晶炉,总价 1815 万元,约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日前交付设备。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在2015年12月30日交付了部分设备,剩余设备已于2017年11月交付完毕,原告2016年3月支付了
90%的货款。2018年4月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开始投入生产后多次发
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被告也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但是质量问题依然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生产。2018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于33台单晶炉存在的问题签订了《新安装33台单晶炉问题确认书》,之后被告再也没有上门进行维修更换单晶炉无法使用的问题存在至今。20203年8月11日原告发函至被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设备釆购及供应协议》,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目前该案件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相关鉴定机构正在对公司已经供货的单晶炉进行鉴定,目前该案件尚处在鉴定阶段。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为:(1)针对该事项,公司代理律师已出具法律备忘录,其认为:基于案涉设备因晟纳吉公司的长达4年使用、不当拆除、移位、单方改造等行为已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坏的事实,本所认为案涉设备已无法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因此本案鉴定材料已不存在,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当前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无位错单晶硅棒”之
事项与其拟证明的“案涉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之事实既无关联,亦从客观上无法实现。(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95%但小于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很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
5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
4于0但小于或等于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根据准则规定及相关解释,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该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公司赖于律师的专业判断,该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小,达不到《企业会计准则》中“很可能”的概率,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2)请说明员工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前期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盛融案和员工劳动仲裁相关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过程及依据;
回复:公司原员工苗强等14人2021年9月1日向金坛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8月23日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8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向王芳等14名原工作人员发放待岗休假通知,要求申请人(苗强等,下同)待岗,并按待岗工资支付劳动报酬,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以公司未及时支付2021年7月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8月24日,公司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于当日下午发放了申请人2021年7月工资,后依据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公司共须向苗强等14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30320.00元其中1人的138000.00元经济补偿金经协商
调解后公司已支付77854.00元,其放弃剩余部分补偿金。最终公司共须向苗强等13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92320.00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
5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公司上述赔偿金额并未达到1000万元,因此,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据上述仲裁结果确认营业外支出1692320.00元。
盛融案件因前期部分原告方提起的诉讼公司已经败诉,故后续只要发生基于同类案由起诉的诉讼案件,公司均确认相应的营业外支出。
2021年,公司因该系列案件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案件名称权利人计提时间计提金额调整金额备注根据2021年度调解书,调整部分无需梁明荣等
12020年14245717.78-431628.85支付,故调减

2020年度多
计提的预计负债
2高芳1817333.33-25442.67
3关新315000.00-4410.00
4“盛融”廖羽315000.00-4410.00
5案刘会军472500.00-6615.00
根据2021年
6马那158333.33-3033.33
度调解书,调
7易丝158333.33-2216.67
整部分无需
8衣林2021年940000.00-13160.00支付,故调减
9朱一凡504000.00-7056.00
多计提的预
10黄丽玉315000.00-31500.00
计负债
11梅凤姣158333.00-15834.00
优士创新
12商业集团635000.00-17600.00
有限公司
2021年计提合计5788832.99-131277.67
由该表可得知,公司因盛融案件计提的营业外支出为5225926.47元。
(3)请核实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结合你公司应当或可能承
6担的责任金额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除上述晟纳吉案件及盛融案件外,其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依据2019年起诉扬州天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5780046.36元房屋租金的判决书(文号:(2019)苏0413民初4419
号)在执行过程中起诉该公司股东刘玉霞、高明抽逃出资的案件,该案件尚在一审阶段,该案件不会导致公司承担预计负债。
2)因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导致须向其支付加工
价款21444151.27元及其利息(公告编号:2019-047)。根据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度账面确认存货金额为243.19万元(未收到发票);以法院判决的该批货物的材料及加工制作费2144.42万元减去该批货物处置后的收入243.19万元,确认相关损失1901.23万元(已计入2019年);自2019年开始公司陆续收到相关货物的发票,根据
2021年收到的相关货物发票金额,进项税额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1470607.61元。
3)因公司起诉冯建玉、王剑及宋建国三人,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判决(判决文号:(2021)苏0281民初13222号),此三人须向公司赔偿损失1332880.5元,经协商,2021年12月30日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此三方向公司赔偿105万元,公司已经于1月20日前收回该笔款项,由此产生的收益根据款项到账时间计入2021年40万元,计入2022年65万元。
7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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