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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新研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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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新研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陌路 发表于 2022-2-8 00:00:00 浏览:  4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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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2年2月8日召开的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作为复印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与原件一致;
2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公司1楼会议室召开。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郑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及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2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合计持有股份数260175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57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1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280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4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核验。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4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时,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议案1.00《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债务展期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212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3%;反对2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7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07%;反对2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6《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万俊
负责人:王作伟庞婷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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