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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并与宁德时代
共同合资经营,是根据公司业务拓展和战略需求,基于公司在锂电铜
箔制造和研发的经验做出的慎重决策。公司在做好自身主营业务的前
提下,通过与重要客户合资经营企业实现协同发展,集中优势资源,
对公司继续开拓锂电铜箔市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为公司深耕高
性能铜箔的研究开发及制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能对公司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对
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郭东兰北
2022年2月8日
(本页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磊
20)2年2月8日(本页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也
独立董事:孙世民
202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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