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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晓川
签字:3吨
0))年2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苏志国
签字:
2222.年2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何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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