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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长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亿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提升合肥长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能力,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项目顺利投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长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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