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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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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2-12 00:00:00 浏览:  5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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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
2月11日14点30分,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会议室。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第1页共6页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50494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61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9319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3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1174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937%。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为参股公司创元数码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
投票制方式表决,创元集团为关联股东,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663977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0971%;55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690%;17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的2.3339%。
第2页共6页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3977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0971%;55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690%;17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33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的议案》,该
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494262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901%;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7077%;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011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5027%;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4512%;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61%。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494262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901%;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7077%;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3%。
第3页共6页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011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5027%;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4512%;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61%。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
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494262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901%;
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077%;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011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5027%;106498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4512%;3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61%。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4页共6页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5页共6页(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国兴许时珲
负责人:汤敏
2022年2月11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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