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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黄宏彬
2022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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