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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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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张文 发表于 2022-2-11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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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
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
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14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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