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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室,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健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航运健康作为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林生物”)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派林生物股份
8083100股,减持比例为1.10308%。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航运健康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派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航运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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