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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2月14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万份股票期权。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5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3.87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
定作废上述5人的股票期权共计73.87万份。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上述5人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蔡明星
________________陈友春
________________郭新梅
2022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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