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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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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gold 发表于 2022-2-16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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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
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等相关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追光者
1号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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