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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程序合法
公司控股股东在征得白晓松先生同意后,提名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白晓松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经考察,白晓松先生具备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关于倪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倪军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公司董事会
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
1、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
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3、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流程、议案内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办法符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宁、孙茂竹、Zheng Wei、康彩练
2022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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