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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经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1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向495名激励对象授予68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8元/股。
独立董事:陈乃蔚裘益政夏青吴晓明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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