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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大厦20、21楼
电话:(862785620999)传真:(862785782177)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邮政编码:43002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三
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2年1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
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2年1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2月16日14点00分北京市
朝阳区大望京商务区4、5号地保利国际广场T1-29层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
公司股份73,388,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85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103,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28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
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肖慧琳女士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范凯业先生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林玲
余军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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