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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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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2-2-17 00:00:00 浏览:  4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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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三
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了女。
3、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统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
16日,并同意以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42.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6日
(本页为《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与会监事签字:
曹虹吴晶
H丽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乙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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