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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限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关于调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限的议案》已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调整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期限,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独立董事:
董秀琴李桓黄纲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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