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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公司《关于三级全资子公司香港莱茵达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进展情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将加速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莱茵达控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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