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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开户事宜,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下转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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