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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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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小燕 发表于 2022-2-24 00:00:00 浏览:  3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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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4证券简称:民和股份公告编号:2022-00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因股东孙希民先生配偶去世,其子女孙宪法先生和孙宪秋女士继承其遗产事项导致的,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先生变更为孙希民先生、孙宪法先生和孙宪秋女士。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免于发出要约。
一、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孙希民
2、性别:男
3、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4、身份证号:3706221948********
5、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6、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7、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3号
8、任职情况: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孙宪法
2、性别:男
3、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4、身份证号:3706841971********5、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6、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7、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3号
8、任职情况: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孙宪秋
2、性别:女
3、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4、身份证号:3706841968********
5、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6、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7、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3号
8、任职情况: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管理区经理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
希民先生名下持有公司股份9431万股,为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离世时未立遗嘱,析产时孙希民自愿放弃继承股份,配偶股份(4715.5万股,孙希民持股的一半)由儿女分别继承,其中孙宪法继承2715.5万股股份,孙宪秋继承2000万股股份。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2号《公证书》、
(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3号《公证书》、(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4号《公证书》对相关遗产的放弃、继承、分割进行了公证。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姓名变动前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变动后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孙希民9431000027.0260%4715500013.5130%
孙宪法335123489.6035%6066734817.3852%
孙宪秋44000.0013%200044005.7326%
合计12782674836.6308%12782674836.6308%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及影响
1、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继承所致,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孙希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310000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27.0260%,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孙宪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512348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9.6035%;
孙宪秋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400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0.0013%。
具体如下图:
孙希民孙宪法孙宪秋
27.0260%9.6035%0.0013%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孙宪法继承27155000股股份,孙宪秋继承20000000股股份。权益变动后,孙希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155000股;孙宪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667348股;孙宪秋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004400股。
具体如下图:
孙希民孙宪法孙宪秋
13.5130%17.3852%5.73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3、继承事项完毕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先生变更为孙希民先生、孙
宪法先生及孙宪秋女士,孙宪法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遗产继承,相关权益变动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实现。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先生变更为孙希民先生、孙宪法先生及孙宪秋女士,其与上市公司依旧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宪法先生、孙宪秋女士将承继履行
孙希民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的所有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具体内容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2号《公证书》、(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3号《公证书》、(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
第574号《公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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