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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郝镇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1号
郝镇熙: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显示,2019年12月20日,你因个人资金使用需求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自行出具相关文件并使用公章签署该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前述担保已于2020年4月解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8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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