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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林伟、韩晓萍、程岚
202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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