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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
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
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充
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
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审计
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天职压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履
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廖寄乔、王冰泉、李军、王跃军、胡
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廖寄乔、王冰泉、李军、王跃军、胡晖、廖雨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陈-鸣、邓英、刘洪波等独立董事成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陈一鸣、邓英、刘洪波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五、关于制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是以风险、责任与利益
相协调的原则,并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同意《关于制定湖南金博碳素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制定2022年经营管理团队工作考核目标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工作考核目标考虑到了行业和市场情况、且和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战略发展规划相符,即能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能达到激励管理层的作用。同意2022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工
作考核目标。
七、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
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8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金博股份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准确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邓英:英
签署日期:222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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