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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2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 
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 
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长远 
发展,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规定的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 
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机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以下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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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民 
2022年2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周晓苏 
2012年2月2月日 
(本页无止文,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1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弛 
2022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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