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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有效控制经营风
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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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运柏王瞻
李光宇
2022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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