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三)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