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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1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一时点余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总经理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2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相匹配,且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总监复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3(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公司财务部应当立即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对外汇套期保值的方案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4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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