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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相关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人选符合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市场禁入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讨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孙鹏先生为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王桂珍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前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任职要求。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桂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三、《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2月28日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
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28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2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五、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已在全资子公司建立了传感器及芯片设计的相关研发团队,并获得了相关技术和专利授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新的传感器模组及芯片。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新设子公司 PPG 传感器模组出货量达 622.57 万颗。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展健康生态产业领域业务,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并经过合理预测,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小川 JINLING ZHANG刘向明吴敏艳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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