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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5号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4月与关联方天弘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和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夏”)分别签署买卖合同,公司以5964万元价格向天弘航空采购两架飞机机身,再以60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南通华夏,该等买卖合同的交易实质为你公司通过采购飞机资产包方式向天弘航空提供借款,并通过向南通华夏销售飞机资产包方式收回借款本息。你公司实际向天弘航空提供借款2000万元,使用期限68天,交易产生的利润58万元计为利息收入。你公司直到2022年2月28日才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964万元,占更正后2019年营业收入的
4.17%,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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