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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44号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文件及反馈回复,2020年发行人开始转型升级,定位为互联网化科技型公司,主要业务分为智慧政务、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慧城市(市民云)、健康管理服务(健康云和蛮牛健康业务等)等五大板块。其中部分业务涉及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健康云—客户端”和“蛮牛健康”两
个 APP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如是,请详细说明相关平台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起始时间、具体内容、数据
所有权、数据存放方式及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是否已完成对相
关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并说明整改情况及结果。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你公司关注本次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对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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