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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
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日常
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拟申请利用自有
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购买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含承诺保兑的理财产品等),
委托理财使用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限额内资
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且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申请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12个月内。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保本型理财管理制度》,明
确了委托理财的流程和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仅限
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含承诺保兑的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
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
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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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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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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