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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6亿元(包含本数)的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含本数)的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2年3月12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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